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如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服務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誠實守信,忠實勤勉履職,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應當依照信息披露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按照專業標准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督工作經驗,審查和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處理。第五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禁止入市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未依法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視情節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第六條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勤勉盡責,或者出具、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確定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和方式(含申報,下同)及時、公平披露信息的,認定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錄入、虛構業務核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披露中記載的其他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事實,構成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虛假記錄。
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准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導致投資者誤判其投資行為的,應當確認構成所披露信息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重大事件、重要事項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信息的,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確認所披露信息中構成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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